申请人:北京易捷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衣景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逸,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狂飙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申请人北京易捷保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狂飙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660,848.77元的财产,并提供现金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狂飙物联网(上海)有限公司价值1,660,848.77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静
书记员:邓 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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