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苏智勤,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北京市华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典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袁菁。
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典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景美广告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尚 婧
书记员:朱巧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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