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杜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
申请人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21,84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家化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1,121,844.7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朝批茂利升商贸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 群
书记员:马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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