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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点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黄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嵩超,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点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树彬。
  申请人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点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699.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2018年9月25日,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点摩(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37,699.65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来福畅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丁韦林

书记员:高  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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