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核子动力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孙业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龙,北京市荣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朱居一。
原告北京核子动力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振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核子动力影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继续履行双方之间《联合投资协议》,要求被告支付合同款550万元。事实和理由:原告是电影《孤战》的开发及拍摄方。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联合投资协议》,约定被告投资900万元用于电影的拍摄制作,被告占电影全部版权收益9%。但被告仅支付了350万元后,余款至今未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联合投资协议》、付款凭证、当事人工商信息等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经审核,对原告证据真实性均予以认定。
通过法庭调查、举证、质证,结合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原告是电影《孤战》的开发及拍摄方。原、被告于2018年3月1日签订了《联合投资协议》,约定该片自2017年3月1日正式建组,2018年3月开机,拍摄周期约60天;被告拟投入拍摄预算费用总投资额9%的资金,即900万元;支付方式为:本协议签订后在不晚于2018年3月8日前付50万元、不晚于2018年3月20日前付400万元、在2018年4月5日前支付剩余450万元。用于电影的拍摄制作,被告占电影全部版权收益9%。被告仅支付了350万元,尚有550万元未支付。原告称目前协议约定的电影已经拍摄完毕,但被告的余款至今未支付,故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被告联合投资协议合法有效,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在没有解除事由出现的情况下,自然应当继续履行。对于原告要求继续履行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投资款,显属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余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其行为是对原告诉称事实及诉讼请求答辩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核子动力影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继续履行2018年3月1日签订的《联合投资协议》;
二、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核子动力影业有限公司货款550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上海釜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蕾
书记员:朱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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