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格某普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博,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军,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杨某一,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惠明,上海市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格某普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一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合意本案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三个月。之后因案情复杂,本案转适用普通程序。2020年3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格某普华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2,870元,合计2,8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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