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恢复,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杨健明。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 呈
书记员:徐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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