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梁,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品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亮,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品典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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