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银花。
被告:上海童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倩。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彪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童鹊服饰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 是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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