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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曹爱娟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爱娟,女,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爱娟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0日以与被告曹爱娟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贞

书记员:张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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