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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德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邦库实业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江艳,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德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
  法定代表人:应得昌。
  被告:上海邦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林晋杰,经理。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德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邦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冯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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