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于仁国,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程,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岩市红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
法定代表人:杜剑南。
被告:上海邦库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晋杰。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岩市红娘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邦库实业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10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梦之城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钱建亮
书记员:邓怡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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