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永新,执行董事。
委托讼诉代理人:于斐,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讼诉代理人:张儒鑫,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陈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男。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观致汽车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现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81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040.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25,040.50元,由原告北京比特易湃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蔡婷婷
书记员:王源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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