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沂忠鼎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忠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兴锁,北京甲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魏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斌,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清涛,男。
原告北京沂忠鼎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沂忠鼎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原告预付),由原告北京沂忠鼎盛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成 建
书记员:龚 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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