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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海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飞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琪薇,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海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海明。
  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海圈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燕萍

书记员:周  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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