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
关键词业主撤销权 业主大会决议 举证责任
参阅要点
业主以程序严重违法为由,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议的,业主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当业主履行相应的举证责任后,业主委员会仍主张决议程序合法的,业主委员会应负担证明程序合法的举证证明责任。业主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6条、第7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
当事人
原告:北京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
基本案情
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由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二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于2015年1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备案。
2015年7月28日,业主委员会向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提交《关于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申请报告》,申请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拟通过全体业主表决,授权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方式招聘物业公司。
2015年8月22日至2015年10月16日期间,业主委员会采用公示会议议题、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投票表决议题包括:“一、修改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授权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方式招聘物业公司;三、本小区实行管理方式:‘酬金制’;四、公共收益使用方式:A、用于小区公共建设(或不可预见的需求);B、按平方米返还业主30万元,平均每平方米4元。”
2015年10月16日,业主委员会在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房屋管理科工作人员、片区民警及业主代表的监督下进行唱票,后又经核实业主建筑物专有部分面积,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会议表决决议事项如下:1.通过第一项“修改本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决议。2.通过第二项“授权业主委员会以招投标方式招聘物业公司”决议。3.通过第三项“本小区管理方式酬金制”决议。4.公共收益使用方式:均未获得通过。
后原告北京龙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洋公司)将该小区业主委员会起诉至法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此次临时会议程序和实体严重违法,并侵害了龙洋公司等广大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请求法院撤销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
经询,业主委员会称业主本人参与投票表决者,其至少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至业主房间让业主出示身份证核实身份,对于非业主本人参与投票表决者,须提交业主授权委托手续。龙洋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自行向业主调查的调查问卷,证明其中22户租户未得到业主授权而参与了投票表决,39户业主参与了投票表决,但只是签名,未对表决内容表态。业主委员会对该证据不予认可。但业主委员会表示相关材料均和表决票均已丢失,不能向本院提交。
法院就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一事向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人民政府房屋管理科进行调查,该科工作人员答复称其监督并参与了表决票的唱票工作,没有参与业主身份核实、表决票的发放和投票工作。
审理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京0105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被告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委员会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龙洋公司系北京市朝阳区时点·新坐标小区业主,其提出撤销业主大会作出的决议,主体适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以及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本案中,龙洋公司对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上述法律规定的事项作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性提出质疑,并履行了相应的举证责任,业主委员会仍主张决议程序合法,应当对作出决议的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现业主委员会未能举证证明参与投票表决业主和接受业主委托投票者身份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不能认定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程序合法,故龙洋公司要求撤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决议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合议庭成员:赵佳、卢维东、林克仙
报送单位: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编写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赵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陈逢源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阚道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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