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严文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锴,北京市汉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何家英,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何家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崔之火,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颜静刚,执行董事。
申请人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74,900,61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2018年11月2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补正的财产线索。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等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中技桩业有限公司、上海中技桩业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晶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技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在其开户银行内的存款人民币74,900,614.4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上述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泽谷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刘 霞
书记员:王珍珍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