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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与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罗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华,男,197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要文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泽民,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博玉,北京市东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第三人):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康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萍,女,198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劲,上海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钟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野,男,1997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子妍,女,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源新创公司)、北京世纪鼎点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鼎点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联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信息)、上海帝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联网络)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立案。
  原告清源新创公司、世纪鼎点公司诉称,2016年7月28日,清源新创公司与帝联信息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双方约定帝联信息租赁清源新创公司Powza软件以向央视国际提供流媒体直播分发服务,合同同时约定了租金标准、支付方式、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日,双方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帝联信息租赁系争软件的同时,清源新创公司提供技术优化服务,并由帝联信息支付优化服务费。2017年10月1日,两名原告与两名被告签订《<Powza软件租用合同>之付款协议》(以下简称付款协议),就前述两份协议的付款义务及其他事项进行约定。但付款协议签订后,两名被告未按约履行义务,故两名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两名被告连带向两名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10日止的Powza软件租金人民币2,409,248.3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两名被告连带向两名原告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以509,96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11日起;以379,335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11日起;以201,982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1日起;以158,18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1日起;以242,962.5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1日起;以165,423.5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1日起;以202,994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1日起;以103,647.44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起;以213,116.28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11日起;以64,476.5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48,119.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1日起;以58,253.53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1日起;以60,798.1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起,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两名被告连带向两名原告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技术优化服务费3,112,287.54元;4.两名被告连带向两名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58,8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以490,0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6日起;以260,82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以204,39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26日起;以313,87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6日起;以213,705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26日起;以262,17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以133,89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6日起;以275,317.69元为基数,自2018年8月26日起;以83,29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6日起;以62,167.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6日起;以75,255.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6日起;以78,543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6日起,均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5.两名被告连带向两名原告支付2017年12月Powza软件租金的违约金58,912.92元(以253,935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技术优化服务费的违约金71,186.85元(以328,05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5日起至2018年8月30日止,按每日千分之一标准计算);6.两名被告支付两名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115,890元;7.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名被告共同承担。
  反诉原告帝联网络反诉诉称,两名反诉被告自2017年10月1日开始向反诉原告提供Powza软件的租赁及优化服务,并由反诉原告支付相应租金及技术优化服务费。2017年9月、10月,系争软件开始出现异常。2017年12月,反诉原告的服务器遭到恶意系统入侵,以致反诉原告的客户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平台出现设备大面积被攻击的情况。经反诉原告技术部门排查,系反诉被告的违反合同约定的优化服务所致。2018年1月21日、2月10日、6月3日、8月14日分别出现了4次较为明显的软件异常。经与反诉被告沟通,确认为软件故障,并由其配合解决,但几次事件直接影响了反诉原告与客户的业务合作。2018年10月14日,反诉人服务器再次遭到恶意系统入侵,导致反诉原告200余台服务器出现恶意程序,并对外发起大流量攻击,反诉原告业务停滞。后经排查,发现系反诉被告的VPN账号入侵造成,导致反诉原告经营收益、硬件成本及带宽成本等经济损失。故反诉原告提起反诉,请求判令:两名反诉被告赔偿反诉原告因软件故障造成的损失6,489,348.3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涉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本案中,原告清源新创公司表示其为系争软件“PowzaMedia视频处理系统”的所有权人,并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证书号:软著登字第XXXXXXX号),其上显示“著作权人:北京清源新创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2011年12月02日;首次发表日期:2011年12月10日;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权利范围:全部权利……”;其另称原告世纪鼎点公司虽非软件著作权人,但补充协议约定两名原告共同完成对软件的维护及优化升级,故原告清源新创公司授权原告世纪鼎点公司保障软件出租的持续性。由此,原、被告之间的主要为租赁合同关系,优化维护软件是基于租赁的附随服务,为了满足租赁软件的正常使用而进行。两名被告辩称原告清源新创公司与被告帝联信息之间为租赁合同关系,之后的三方补充协议约定内容是服务合同关系,但亦表示租赁关系仍然存续,技术优化即是针对系争租赁软件进行的;同时,反诉原告帝联网络亦以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软件故障作为其反诉诉称事实。综上,本院认为,原告清源新创公司将享有著作权的计算机软件“出租”给被告方使用,并授权另一原告共同提供基于“租赁关系”衍生的优化服务,实则是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计算机软件,并就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软件问题提供相应服务的行为,而反诉原告的故障原因等更属于网络安全的有关范畴,故本案纠纷应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许可使用纠纷。另外,原告表示其基于法院经审理查明的案由申请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现根据相关规定,有关计算机软件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由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何  伟

书记员:尚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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