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灵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学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桑成露,上海先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弘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ZVISHALGO,董事长。
第三人:上海佳联视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黄君,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灵点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弘某商贸(上海)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佳联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委托上海市徐汇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2019年1月7日北京灵点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灵点科技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灵点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施建国
书记员:盛 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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