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郑永军。
委托代理人奚征宇,谢益闻,上海润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金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王雅筠。
委托代理人卫新、何珂璐,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崔立新。
委托代理人姜鹏。
第三人上海市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2号地块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周建钢。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厦门金懋置业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北京天鸿尊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普陀区长风生态商务区2号地块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燕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负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2048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0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葛秀宝
书记员:陶 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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