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
被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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