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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鹏,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土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1月7日召集庭前会议,于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全土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当事人申请自行和解,未果。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全土豆公司:1.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网站www.tudou.com上提供热播电视连续剧《生活启示录》;2.赔偿经济损失97,000元及合理开支(即律师代理费)3,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审理中,爱奇艺公司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连续剧《生活启示录》系热播影视作品,2014年5月22日在安徽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黄金档全国首播,开播以来收视表现优秀,长期占据三大卫视收视榜首,并入选2014年国剧盛典“年度十佳电视剧”及广电总局《中国电视剧选集》。爱奇艺公司享有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法律维权的权利。全土豆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主办的网站www.tudou.com(以下简称涉案网站)上播出该剧,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土豆公司辩称:1.经网络查询,《生活启示录》系安徽卫视和上海贯一文化发行,而爱奇艺公司仅提供了安徽卫视相关授权,其权利基础存疑;2.涉案公证并非当事人住所地所在公证处出具,不确认其真实合法性;3.涉案网站虽由全土豆公司主办运营,但连续剧《生活启示录》系网络用户乐享国剧上传,爱奇艺公司并未通知全土豆公司对其进行删除或屏蔽,现涉案网站上已无该剧,全土豆公司已尽到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尽的注意义务;4.公证播放的视频内容虽然与《生活启示录》的相应剧集是相同的,但公证时只播放了一小部分,不能确认未播放部分是否相同;5.即使构成侵权,爱奇艺公司自公证之日起就知道被诉侵权行为,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6.即使全土豆公司应承担侵权责任,《生活启示录》知名度较低,侵权持续时间很短,播放次数较少,未对权利人造成实质性损害,爱奇艺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其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综上,全土豆公司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生活启示录》系35集电视连续剧(以下简称涉案电视剧),片尾注明“出品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该剧著作权归安徽广播电视台所有”字样。
  安徽广播电视台将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境内的独家发行权(包括电视作品的广播权、音像制品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包括转许可权利)独占授权给上海众灿宝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灿公司)行使,众灿公司有权将上述权利转授权、许可第三人行使,亦有权授权第三方以第三方名义在授权期限内追究非法使用授权节目侵权者的法律责任,并获得全部赔偿的权利,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使用期限为涉案电视剧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任一首播卫星电视台首集首播之日起6年。众灿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世纪优优(天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优优公司)行使,授权使用范围和期限同众灿公司获得的授权。世纪优优公司授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艺世纪公司)行使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单独维权的权利、独家广告经营权收益权(仅限于基于该信息网络传播权所获得的)及上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期限为自首播卫视播出之日起5年,授权使用范围为中国大陆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奇艺世纪公司将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包括使用权、独占许可权、广告经营权收益权、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权爱奇艺公司,授权使用期限自在首轮卫视台首播之后开始计算满五年截止。
  涉案电视剧于2014年5月22日在安徽卫视、江苏卫视、东方卫视首播。据搜狐网报道,涉案电视剧在安徽、东方、江苏、深圳四大卫视热播,收视率节节攀升成功夺冠。
  2014年6月17日,爱奇艺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监督下,使用公证处计算机登陆涉案网站,搜索涉案电视剧,反馈结果为1-35集,依次播放相应剧集,视频窗口下方显示“播客:乐享国剧”,上传时间为11天前至13天前,每集时长40余分钟,片头有30秒至60秒左右的贴片广告,播放页面右上角有土豆水印,上述视频点击量为3,744次至10,011次不等。涉案网站中还公示有全土豆公司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沪网文[2012]0101-015。河北省巨鹿县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4)巨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审理中,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公证播放视频(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视频)内容与涉案电视剧相应内容一致。
  本院认为,涉案电视剧系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视剧载明出品单位为安徽广播电视台,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安徽广播电视台为涉案电视剧著作权人,爱奇艺公司经层层授权享有涉案电视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且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全土豆公司认为,经网络查询涉案电视剧系安徽卫视和上海贯一文化发行,而爱奇艺公司未举证证明已获得原始权利人授权,无权提起本案诉讼。然而,经本院释明,全土豆公司仍未提供证据推翻涉案电视剧上的署名,其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全土豆公司主张爱奇艺公司并非向当事人住所地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故而不认可公证书的真实合法性。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鉴于故全土豆公司未能提供反证以佐证其主张,其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公证播放的被诉侵权视频内容与涉案电视剧相应内容相同,而全土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及涉案电视剧向公众传播的行为已得到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该网络用户未经许可,将涉案电视剧上传至涉案网站,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全土豆公司主张公证时被诉侵权视频仅播放了部分片段,无法确认被诉侵权视频与涉案电视剧的一致性。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公证播放的35集视频长度均为40余分钟,从一般一集电视剧时长的角度考察,具有完整性,在全土豆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视频未完整播放部分与涉案电视剧不同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两者系同一作品,对全土豆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全土豆公司还主张被诉侵权视频系网络用户乐享国剧上传,涉案网站仅提供存储空间服务,未侵害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虽然根据在案证据,被诉侵权视频并非全土豆公司提供,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确定其是否承担帮助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过错包括对于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明知或者应知。本案中,涉案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完整剧集,根据在案证据,网络用户乐享国剧在几天内上传了35集涉案电视剧,全土豆公司作为涉案网站的经营者,以其所具备的信息管理能力,足以对此引起注意。通常情况下,个人网络用户不会成为电视剧的权利人,而电视剧的著作权人也不会免费将电视剧上传至网络中供公众分享,故个人网络用户免费上传的电视剧资源通常不具有合法授权。全土豆公司作为知名的视频提供网站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对此应该知悉,然而对于网络用户在涉案电视剧首播两周内陆续上传完整涉案电视剧剧集,全土豆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据此可以推定全土豆公司应知涉案侵权行为,就涉案侵权行为存在过错,构成帮助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全土豆公司辩称公证保全之日至爱奇艺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首先,全土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何时删除、屏蔽被诉侵权视频,即被诉侵权视频上传至涉案网站后对涉案电视剧构成持续侵权状态,以公证保全之日确定本案诉讼时效起点,没有客观事实依据;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鉴于全土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涉案网站已于2017年10月1日前删除或屏蔽被诉侵权视频,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本案诉讼时效为三年。综上,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时仍在诉讼时效之内。全土豆公司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审理中,爱奇艺公司确认涉案网站上的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申请撤回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关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鉴于爱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全土豆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作品类型、涉案电视剧的首次发表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全土豆公司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爱奇艺公司虽未提交律师代理合同及支付凭证,但其聘请的律师已参加诉讼,律师费系必然发生之费用,且爱奇艺公司主张的金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2.50元,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7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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