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周晓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同春,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冰洁,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全土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爱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沈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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