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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玲,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豪。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娱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表示双方已达成和解,并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婷姿

书记员:黄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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