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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卫驰翔,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杨轶,董事长。
  被告: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杨轶,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旭望,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轶文,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戴钟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波,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上海天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与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萤案公司)、被告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邸公司)、被告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视通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11月21日召集庭前会议,于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爱奇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程博、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轶文、百视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爱奇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三被告:1.立即停止在“极光私人影院”(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星游城5楼)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电影《小门神》的点播服务;2.连带赔偿爱奇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合理开支包括律师代理费2万元、公证费500元和观影支出500元)。
  事实与理由:爱奇艺公司享有电影作品《小门神》(以下简称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查,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共同经营的“极光私人影院”(以下简称被诉侵权影院),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涉案电影的收费点播服务,而该点播系统“BestMovie”及其中内容系百视通公司提供。三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爱奇艺公司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共同辩称:1.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是涉案电影的网络传播权,而非系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权利(审理中撤回该主张);2.百视通公司及其母公司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系上海文化广播影视集团旗舰企业,是国内最大的广电传媒公司之一,具有极高的品牌知名度、影响力和公信力。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以协议合作方式自百视通公司获得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相关内容的合法授权,并按约使用,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无任何过错;3.即使应承担责任,涉案电影上映后票房及点播数量极少,爱奇艺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金额过高。此外,爱奇艺公司并未提供律师费和观影费证据,公证费支出也不仅仅针对本案,故对合理费用均不认可。综上,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百视通公司辩称:1.爱奇艺公司享有的是涉案电影的网络传播权,而非系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无权以此为由主张权利(审理中撤回该主张);2.被诉侵权影院的影片内容确系百视通公司提供,但百视通公司经授权享有涉案电影IPTV权利,可合法提供网络点播服务,未侵犯爱奇艺公司任何权利;3.被诉侵权影院使用的是局域网,观看时间也受商家营业时间限制,故被诉侵权行为仅涉及放映权,与爱奇艺公司主张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关;4.百视通公司向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提供作品,收费是单店一年1万元,包括800部影片,每月还有更新,以此计算,百视通公司每部影片的获利仅10元,而且涉案电影受欢迎程度不高,在被诉侵权影院的点播数量仅20余次,观影收入不超过2,000元,故爱奇艺公司主张5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另爱奇艺公司主张合理费用没有提供证据。综上,百视通公司请求驳回爱奇艺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附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电影与爱奇艺公司享有权利的情况
  涉案电影载明追光人动画设计(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追光人公司)出品,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涉案电影于2015年9月29日获得电审动字[2015]第03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出品单位为上述出品公司和联合出品公司)在国内外发行后,于2016年1月1日公映。
  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腾讯企鹅影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格瓦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分别出具授权书,授权追光人公司独占且排他地享有涉案电影全球范围内所有形式的商务开发权利、发行权利(包括电视播映权、网络传播权、音像、航空等现在和今后发明媒体上的所有发行权利),该司可在专属区域内独家全权代表该片各出品单位行使或者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所有形式的商务开发权利、发行权利,有权自行或授权他人通过提起诉讼等一切合法途径追究上述侵权行为方的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并享有赔偿权益。授权期限为自该片“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签发之日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阿里巴巴(杭州)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则通过合作协议确认追光人公司为涉案电影的第一出品方及制作方,独家拥有该片的完整版权及作品的一切权利。
  追光人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北京奇异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涉案电影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的权利,自该作品于商业院线首映之日起,被授权人基于本授权书取得的权利受到侵犯的,被授权人有权以自己名义单独进行行政投诉、提起诉讼、索赔等。被授权人的上述维权权利期限至所涉纠纷全部解决完毕并可授权第三人行使。
  北京奇异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将被授权的上述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及转授权权利全部授权给爱奇艺公司。
  二、三被告的基本情况及合作概况
  萤案公司成立于2015年5月,注册资本1,25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信息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电子商务(不得从事增值电信、金融服务)、多媒体产品的开发、设计、通信设备(除微信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
  光邸公司成立于2016年4月,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电影放映、计算机信息科技、多媒体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咨询等。
  百视通公司成立于2014年4月,由上海文广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独资设立,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文化广播影视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影片发行,计算机软件产品的开发、销售,计算机硬件销售,计算机信息科技和网络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等。
  2016年12月28日,萤案公司和百视通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百视通公司是经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依法设立的数字电影二线市场院线公司,萤案公司是微影院品牌加盟商,百视通公司授权萤案公司由其发展的加盟点或直营点,在本协议期限内专门运营由甲方统一提供的数字电影相关产品、内容及服务。百视通公司向萤案公司提供数字电影播放器及相关系统产品,向萤案公司拓展的直营或加盟点提供内容服务方式为基础片库和节目更新(每月更新20部左右影片,以百视通公司实际引进影片速度为准)。百视通公司确保向萤案公司提供拥有合法权利的产品。萤案公司保证拓展的直营或加盟点合法运营,不得放映除百视通公司外的其他发行渠道影片。萤案公司在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2月30日期限内按微影院模式完成销售指标,即发展100家微影院,预定款为100万元。合作期限六年。
  三、爱奇艺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侵权行为
  2018年6月28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会同公证人员至上海市天钥桥路XXX号五层“极光私人影院”,使用播放室内提供的平板电脑搜索并点击包括涉案电影在内的40部电影,通过投影荧幕进行播放,爱奇艺公司为此支出500元。该私人影院经营者为光邸公司,标识为:“BestMovie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爱影吧”,并附有二维码,扫描该二维码,反馈微信公众号bestmovieDC,账号主体为百视通公司。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另使用手机扫描该影院前台提供的名片上的二维码,反馈结果为极光点播影院微信公众号,账号主体为萤案公司。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为上述公证过程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1646号公证书。
  2018年11月3日,爱奇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互联网计算机浏览网页: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载明网站www.jiguangcinema.com由萤案公司主办,审核通过时间2018年3月29日。该网站载明:极光点播影院与东方明珠集团、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深度合作,背靠海量正版版权库与雄厚技术实力,致力于打造一个定位中高端消费人群,提供优异试听体验与服务的顶级点播影院连锁品牌;百视通数字电影点播院线致力于为观众提供差异化、品牌化、互联网模式运营的多元“娱乐+”体验,集多元正版内容提供、专业播放设备系统解决方案、互联网云平台运营服务于一体,为点播影院提供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上海市静安公证处为上述过程出具(2018)沪静证经字第2843号公证书。
  经比对,公证保全的同名电影(以下简称被诉侵权视频)已播放部分与涉案电影相应内容基本一致。
  四、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
  爱奇艺公司授权上海劢驰数字技术有限公司2017年12月3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在中国大陆地区包括涉案电影在内10000小时片库和不少于2000小时的2018年更新节目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仅限IPTV权利),授权平台为东方明珠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下属和关联公司)运营的IPTV视频平台(即“百视通”平台),终端仅限电视机终端(不含互联网电视平台及终端),传播网络仅限授权区域内的IP专网。超出本授权区域、期限、范围或方式,本授权书无效。
  百度百科记载,IPTV即交互式网络电视,是一种利用宽带有线电视网、集互联网、多媒体、通讯等多种技术于一体,向家庭用户提供包括数字电视在内的多种交互式服务的技术。用户在家中可以有三种方式享受IPTV服务:计算机、网络机顶盒和普通电视机、移动终端。
  本院认为,涉案电影系电影作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保护。
  一、爱奇艺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涉案电影载明追光人公司为出品人,北京中联华盟文化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为联合出品公司,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的出品人信息与涉案电影上的署名基本一致,可以确认上述6家公司为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爱奇艺公司经层层授权,独占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需要指出的是,追光人公司与联合出品方之间的授权书中使用的“网络传播权”一词并非著作权法上的专业术语,著作权法中亦无相应规定;但是,结合上下文可知,此处的“网络传播权”即通过网络公开传播的权利,与著作权法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无异。故本院确认爱奇艺公司所获授权并无瑕疵,有权在本案中主张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三被告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虽然被诉侵权视频未完整播放,但已播放部分与涉案电影相应内容一致,且被诉侵权视频时长约2小时,从一般一部电影时长考察,具有完整性,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百视通公司将涉案电影上传至其网络平台,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共同经营被诉侵权影院,为观赏涉案电影提供场所,三被告未经许可,分工合作,使相关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电影的行为,共同侵害了爱奇艺公司就涉案电影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百视通公司辩称,影院内提供电影的行为仅涉及放映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无关,百视通公司提供被诉侵权视频的行为未侵害爱奇艺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本院认为,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均属公开传播权范畴,但针对行为有所不同。放映权是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观众只能选择看与不看,而不能各自另行选择其他作品观赏,传统电影院播放电影即典型的行使放映权的行为。信息网络传播权则是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网络用户使用互联网设备即可随时随地自由选择观赏自己感兴趣的作品,而不需要前往传统电影院根据其确定的放映时间和地点观影,这是放映与信息网络传播带给观众的不同观影体验,也是视频网站兴起的原因之一。
  本案中,被诉侵权影院虽然以“影院”为名,但其提供作品的方式与传统电影院不同。该影院是百视通数字电影点播院线网点之一,观众通过平板电脑选择片库中的电影后,通过投影设备将该电影投影到屏幕上。此间电影的传播通过网络完成,这个结论与萤案公司官方网站上“提供差异化、品牌化、互联网模式运营的多元‘娱乐+’体验”的陈述是一致的,百视通公司作为内容提供者对此亦不持异议。上述依靠网络的自主点播体验由三被告提供,其行为符合信息网络传播的特征。
  百视通公司关于使用局域网及非全天候营业即不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主张,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特征——“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其中的“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并非任意时间和地点,上述内容旨在描述“交互式传播”的特征,而不能就此理解为任何时刻和在世界上任意地点。在传播者限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要公众可以通过网络自行选择时间和地点去点播,这一传播即交互式传播,受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百视通公司的上述抗辩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百视通公司还主张其依法享有和行使IPTV权利,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本院认为,IPTV是指交互式网络电视,是基于IP协议主要面向家庭用户的电视广播服务,百视通公司既未证实其提供涉案电影系通过IP专网传输,亦未证明其提供的是电视广播服务。故百视通公司关于不侵权的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认为,百视通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有较大的品牌影响力,萤案公司经其合法授权提供影院服务,不侵害爱奇艺公司权利。本院认为,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经营影院数年,理应熟知播放电影之前须进行权利审查的规则,在合作对象可能只有IPTV权利的情况下,上述两公司仍使观众在其经营场所可获得涉案电影,并未尽到其所谓的注意义务。更何况,在侵权影院中能且仅能观赏到百视通公司提供的电影,正是萤案公司、光邸公司和百视通公司分工合作的结果。萤案公司和光邸公司实施的是直接侵权行为,无权适用合法来源或注意义务予以抗辩。
  三、三被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三被告侵害了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爱奇艺公司要求其停止侵权,有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三被告称侵权视频收益少,爱奇艺公司主张50万元的赔偿金额过高。本院认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的是“提供”行为,即为公众提供获得作品的可能性,而不是将作品实际发送到观众手中。一旦将作品至于信息网络使公众可以获得,提供行为已经完成,以实际获得作品的观众人数较少为由认为损害结果较小,并无法律依据。
  鉴于爱奇艺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三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其按照法定赔偿标准予以主张,本院予以准许。本院综合考量作品类型、涉案电影发表时间,侵权行为性质和后果,以及三被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判定。根据法律规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观影支出系爱奇艺公司为维权实际支出的费用,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爱奇艺公司虽未相应证据,但其聘请的律师已参加诉讼,律师费系必然发生之费用,本院予以支持,但爱奇艺公司主张金额过高,本院综合律师行业收费标准、案件的繁简程度、诉讼请求的支持比例等因素酌情支持。爱奇艺公司主张的公证费亦为其合理开支,虽然其未能提供公证费证据,但爱奇艺公司提供了公证书原件,本院结合其公证费主张及本案实际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第十二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在上海市徐汇区天钥桥路XXX号星游城5楼“极光私人影院”提供电影《小门神》的点播服务;
  二、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元;
  三、驳回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136元,被告上海萤案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光邸娱乐休闲有限公司、上海百视通数字电影院线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66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汤显婷

书记员:林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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