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耿晓华,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松,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宇,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其实际经营地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XXX号XXX号楼,故本案应由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移送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民法总则新设的法人住所登记公示制度,强化了法人登记注册地址的公示公信力,即法人住所具有特定法律含义且具有唯一性,不能将法人实际办公地点、生产经营地点、联系地点等法人的场所与之混淆。本案中,被告虽主张其实际经营地位于本市他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地址已依法办理过注册登记。鉴于被告注册登记的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所持异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李 岚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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