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艳,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欧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牵手果蔬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心怡
书记员:陈红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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