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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瑞德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瑞德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芳,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汪忠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远,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玉山,男。
  第三人:宁夏国华灿坤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法定代表人:田宝银,负责人。
  第三人: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北二街XXX号XXX、XXX、XXX、XXX、XXX层。
  法定代表人:杜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晶,女。
  原告北京瑞德利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上海益邦智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就涉案合同效力另案提起撤销之诉,因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故本案需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李  琛

书记员:陆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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