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周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立、江伟,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秋途。
  第三人:电通数码(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负责人:查明。
  原告北京电通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电通公司)与被告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
  被告华信公司在本案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签订的《网站改版创意设计及搭建服务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了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XXX号。故要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2017年4月,原告北京电通公司、被告华信公司、第三人签订《网站改版创意设计及搭建服务合同》。甲方:华信公司,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兴国路XXX号;乙方:北京电通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XXX号北京环球贸易中心X-XX层;丙方:电通数码(北京)广告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合同第13.2条:关于因本合同引起的,以及与本合同相关的一切纠纷,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丙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网站改版创意设计及搭建服务合同》第13.2条明确约定“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为华信公司。《网站改版创意设计及搭建服务合同》中甲方地址明确载明:上海市徐汇区兴国路XXX号。该地址为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负担。中国华信能源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该款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  嵘

书记员:李  倩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