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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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