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向海龙,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萱,上海市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汝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卓筠。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映脉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审判员:向 颖
书记员:张佳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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