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机场翼之城5-803室。法定代表人:胡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财,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亚亚,北京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尚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河北铁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4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违法扣押的合格证及钥匙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失、利息损失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其公司驾驶员,2018年1月1日,被告驾驶其公司名下京A×××××营运车运送其公司承运的13台长城品牌商品车从北京到重庆万州,行至徐水服务区,被告私自扣押承运的13台长城品牌商品车合格证和钥匙并将公司车辆及商品车扔在服务区。之后,被告以不归还商品车钥匙及商品车合格证相要挟,多次打电话向其公司强行索要15万元,后经多方交涉后索要4万元,否则,不归还商品车钥匙及合格证。被告所运输车辆为商品车辆。车辆合格证和钥匙为商品车的从物,直接决定商品车能否到店交车,如发生原告承运车辆无法交付,其公司将面临高额的赔偿金。其公司不得已,于2018年1月7日通过法定代表人胡明账户将4万元支付给被告。被告强行索要原告的4万元没有合法根据,也显失公平,被告应返还不当得利款4万元。并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2万元。综上,被告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特依法向贵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被告李某某辩称,1.原告诉求不符合客观事实,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不当得利的民事权益关系,而是其与原告索要劳动报酬的劳动关系;2.原告诉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得利是因他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得利益,而本案其收取被告的4万元,属于被告应支付其工资;3.本案争议应由劳动仲裁部门前置处理。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被告李某某到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处担任驾驶员岗位工作。2018年1月1日,被告李某某驾驶原告名京A×××××9营运车运送原告承运的13台长城品牌商品车从北京到重庆万州,行至中途,被告李某某将驾驶的原告车辆及商品车停置。被告李某某将13台长城品牌商品车合格证和车钥匙拿走,随后,被告李某某与原告联系,要求原告给其解决拖欠工资及差旅费报销不合理问题。经多次交涉后,原告法定代表人通过银行卡为被告李某某转4万元。另查明,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受理被告李某某劳动仲裁申请。
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财、袁亚亚,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使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不当得利者返还不当得利。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李某某转款4万元是被告李某某因报销差旅费、拖欠工资问题,而采取扣留运送的商品车合格证和钥匙手段向原告公司索要的,是双方之间争议的处理结果,不构成不当得利。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北京百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任占海
书记员:聂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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