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皮艾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杭。
委托代理人李敏,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洋,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杨国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皮艾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汇潮支付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皮艾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陈晓伦
书记员:刘玮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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