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盛势声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硕,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卓帅,上海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杜东东,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告: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臻凤,执行董事。
原告北京盛势声达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杜东东、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势声达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杜东东、上海鉴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盛势声达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高丽宏
书记员:李韵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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