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
法定代表人:韩雪梅,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维,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刘凯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剑雄,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子荣,黄洲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盛幕)与被告(反诉原告)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希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盛幕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丹、李维、麦希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剑雄、胡子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盛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自2018年3月20日起解除《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2、判决麦希公司支付北京盛幕违约金1,125,050元;3、判决麦希公司赔偿北京盛幕律师费26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保函费用15,000元;4、判决麦希公司①配合北京盛幕完成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②向北京盛幕返还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部资产,③返还占用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营期间票房所得暂计1,200,000元,④向北京盛幕承担资产折旧赔偿责任暂计800,000元,上述费用以最终双方协商或司法审计数额为准;5、判决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司法审计等全部原先维权费用由麦希公司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18日,北京盛幕与麦希公司签订了《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与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收购后者持有的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幕)100%的股权,以接收并运营深圳盛幕持有的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金海华府X栋XXXXX一层的深圳CMC未来影城(以下简称系争影院)。后双方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专门就交割日的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签订了《关于交割日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北京盛幕已按约定履行完成全部协议约定的义务,并向麦希公司完成对深圳盛幕的资产交割、股权交割及股权变更工商程序,但麦希公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北京盛幕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北京盛幕多次催促未果,遂起诉。
麦希公司在2018年7月11日证据交换中辩称:1.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麦希公司不存在违约,即使存在违约,也不应按照股权转让款总额支付违约金,而应按照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和尾款计算违约金,麦希公司未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和尾款是基于合同约定,不是恶意延迟支付,而且已向北京盛幕说明了暂缓支付的原因和依据;2.不同意支付律师费和保全保函费用;3.不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所以不同意北京盛幕基于协议解除提出的变更股权、返还票房所得及承担折旧的诉请;4.双方实际交割日是在2017年12月1日,之前属于共管状态,而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支付前提是股权和资产交割完毕,交割日之后2个月内双方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在此期间,麦希公司对北京盛幕交接过来的资产的真实性产生了一定的怀疑,双方一直在交涉,并没有正式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6.麦希公司从2017年12月1日开始经营系争影院,2018年2月盒马鲜生入驻影院所在商场,并封闭了一楼影院大厅(主入口),导致顾客没有办法从正面进入系争影院,只能从后门进入,正面仅保留了一个消防通道,平时是关闭的,但是现在这个消防通道也有问题,麦希公司认为,北京盛幕在交割时明知盒马鲜生要入驻并进行消防整改,但没有提前向麦希公司披露,致使系争影院主动线被封、客流减少、现场售票收入大幅减少,给麦希公司造成了损失,是北京盛幕违约在先。庭后,麦希公司在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中对之前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变更和补充:1.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2.麦希公司在系争影院资产交割过程中发现影院资产存在主动线被封堵、空调主机漏水、消防疏散通道改动、原始入账发票及凭据缺失的情形,麦希公司针对以上情形多次与北京盛幕沟通,要求北京盛幕对资产进行恢复、修复及更换,且在2018年3月15日《关于<律师函>所述事项的回函》中再次强调要求北京盛幕严格履行资产交割义务,尽快解决标的影院存在的诸多问题,但至今,除影院空调主机漏水一项外,麦希公司提出的其他合理要求北京盛幕均未予以解决,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3.3条,在北京盛幕解决上述问题之前,麦希公司有权拒绝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
之后,北京盛幕变更诉请为:1、判决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支付股权转让款3,375,150元,并支付滞纳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暂计308,151.195元,计算方式为:以3,375,15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8年2月1日(第三笔股权转让款应付之日)暂计至2018年12月1日;2、判决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支付违约金1,125,050元;3、判决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承担赔偿责任,包括维权律师费用260,000元、申请财产保全保险费5,000元;4、判决诉讼期间所产生的司法审计等全部原先维权费用由麦希公司承担;5、判决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支付债权债务结算余额356,585.80元;后北京盛幕撤回诉请4,其余诉请不变。
麦希公司辩称,第三笔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条件未成就,故麦希公司不存在违约,无须支付滞纳金和违约金;律师费和保险费不同意支付;债权债务结算还没有完成,北京盛幕对还未结算的款项起诉,没有道理。麦希公司认为,北京盛幕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重大事实(消防通道被堵),给影院造成重大隐患,有可能导致本次交易失去意义,遂提出反诉要求:1、判决确认双方于2017年9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于2018年3月20日(麦希公司收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之日)解除;2、判决北京盛幕支付麦希公司违约金1,125,050元;3、判决北京盛幕返还麦希公司第一期、第二期股权转让款7,875,350元;4、判决北京盛幕配合麦希公司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深圳盛幕100%股权的变更手续(对应出资金额3,000,000元),将股权恢复变更登记至北京盛幕名下,并进行公示。
针对麦希公司反诉请求,北京盛幕辩称:1.北京盛幕发出《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要求麦希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是基于麦希公司逾期支付股权转让款,触发《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约定的解除条件,麦希公司如果同意该通知函的内容,是否代表其认可自己存在违约;2.关于违约金,《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违约金系针对受让方违约,麦希公司参照该违约条款来确定北京盛幕应承担的违约金是不成立的;3.对已付款金额确认,但不同意返还;4.不同意办理变更手续。
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8月25日,北京盛幕作为甲方(出让方)、麦希公司作为乙方(收购方),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一份,约定:鉴于:1)甲方(出让方)依法于2016年8月04日设立深圳盛幕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目标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盛幕),并持有该目标公司100%的股权;2)目标公司拥有坐落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金海华府X栋XXXXX一层的深圳CMC未来影城100%的所有权。现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以使乙方成功持有深圳CMC未来影城全部资产并顺利运营为实质目的,就甲方向乙方转让深圳盛幕全部股权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意向:一、合作原则和条件:1、甲方有意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的100%转让给乙方,乙方拟向甲方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对价为11,250,500元(该价格的确定以目标公司已结清所有对外债权债务为前提,如果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及双方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结清债权债务,该价格据此进行相应调整)……;2、具体的转让价格、转让方式等事宜以甲方和乙方签署的相关转让协议的约定为准;3、甲、乙双方应按照本意向书约定的合作原则和条件,就拟进行的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等事宜进行协商,并在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转让协议》,各方的具体权利及义务以《转让协议》约定为准……。三、甲方对乙方承诺:1、甲方持有目标公司的股权的100%,甲方对该等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该等股权不存在出质、抵押等一切影响乙方获得股权完全所有权的权利负担或瑕疵,并于本意向书订立之后保证该等状态不变;2、目标公司拥有深圳CMC未来影城所用房屋的租赁权(场地租期至2025年10月14日止),拥有深圳CMC未来影城现正常运营的所有影院装修、设备、设施的100%所有权(融资租赁的放映设备除外),持有深圳CMC未来影城营运所需的全部证照,且除已向乙方披露的影院放映设备融资租赁情形外(目标公司已向设备出租方支付82.68万元,向设备出租方进一步支付74.95万元即可取得相应设备的所有权),目标公司没有向外贷款,其所有的资产上均未设定抵押、担保,并于本意向书订立之后保证该等状态不变……;3、为保障乙方接收目标公司后的正常经营,甲方承诺交割前将所有运营设备(不限于水、电、放映系统、空调系统、售票系统、卖品系统等设备)调试达到良好的正常运营状态;4、深圳CMC未来影城加盟深影橙天院线的协议(分账比例为深影橙天院线44%,影城56%)将于2019年10月09日终止,届时目标公司可自由选择令深圳CMC未来影城加入其他院线;5、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在交割日前的经营及建设债务由甲方承担,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建设工程相关原始凭证,以及目标公司的实物资产清单,甲方并保证于交割日起2个月内前完成目标公司的负债清零(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系统、优惠券、水、电、税费等),其中,已就融资租赁设备向相关出租方缴纳的款项不计为债权,后续应向该等出租方支付的尾款亦不计为债务,由乙方承担。四、乙方对甲方承诺:在甲方所作出的上述承诺均达成,针对股权转让的尽职调查完成且未发现权利瑕疵及重大法律风险,乙方同意按双方所拟定的价格收购甲方所持的目标公司全部股权……。五、收购流程:1、签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意向书》生效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定金500,000元;2、甲方在本意向书项下作出的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均达成后,双方就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签订《转让协议》;3、《转让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乙方在本意向书项下给付的定金自动转为该期款项的一部分),即在本意向书项下定金之外另行支付1,750,100元,该期款项支付后,乙方派出管理人员对目标公司进行交割前共管,并对目标公司进行尽职调查,此尽职调查之期限为自该期款项完成支付的次日起45日,甲方及目标公司应充分配合、协助;4、上述尽职调查完成后,如未发现影响目标公司经营能力及价值的权利瑕疵和法律风险,且《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则甲乙双方共同于合理期间内指定交割日,交割日当日,甲乙双方办理目标公司资产的现场验收交割,目标公司的经营权、控制权转由乙方单独享有,自交割日起(含当日),目标公司运营收益与风险由乙方享有和承担,交割日次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50%,为5,625,250元,乙方支付该笔股权转让款的次日,双方办理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事宜,甲方应按工商部门之要求完成目标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包括全部所需材料的递交及其他当地工商部门要求的行为),确保将目标公司股权的权属变更至乙方名下并使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于核发当日交付乙方;5、自交割日起2个月内,甲方与乙方充分协作完成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结算事宜,确保目标公司所有债权全部收回、所有债务清偿完毕,并由甲乙双方共同出具《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交割日起2个月届满且前述《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出具完成后,乙方于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总价款的20%,为2,250,100元(实际支付数额将可能依据双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作相应调整),如上述期限届满,乙方仍未取得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的,则该笔款项的支付日期顺延至乙方取得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之日;6、交割日起6个月届满后,如深圳CMC未来影城自资产、股权均获交割后持续正常运营且无遗留的债务、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问题,则乙方于届满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支付余款,即股权转让总价款的10%,为1,125,050元;7、甲、乙双方同意并确认,前述流程设置为原则性安排,均须以最终的《转让协议》条款为准。九、意向书效力及期限:1、本意向书有效期为50天,自本意向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双方在本意向书有效期内签署《转让协议》的,本意向书自动终止……;等等。
2017年9月18日,北京盛幕作为出让方、麦希公司作为受让方,签署《麦希公司与北京盛幕关于深圳盛幕之股权转让协议》一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约定:鉴于:1、受让方是一家专注于影院项目投资,新设、新建影院,影院管理等的专业投资公司;2、出让方为北京盛幕,合法持有深圳盛幕的100%股权;3、深圳盛幕目前持有位于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新安四路金海华府X栋XXXXX一层的深圳CMC未来影城的全部相关资产或权利;4、受让方有意向出让方购买深圳盛幕100%的股权,并将深圳盛幕名下的深圳CMC未来影城纳入麦希投资进行长期持续经营;5、受让方和出让方已于2017年8月25日签署了一份《股权转让意向书》,约定出让方向受让方出售其名下持有的已开业的深圳盛幕100%的股权的意向。鉴此,现出让方同意向受让方出售标的股权,且受让方已经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购买标的股权以获得目标影城的合法经营权,为进一步明确双方在本次交易中的权利义务,出让方与受让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本次股权转让具体事宜一致同意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第1条、定义:“权利负担”系指标的股权或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其他标的物(包括但不限于影城、场地、实物资产,即用于在场地上运营影城有关的资产,包括场地装修、设备及存货等,等与本次股权转让有关的标的物)上存在任何形式的他人权利、权益或主张,包括但不限于存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认购权、优先购买权或受益权等,以及标的股权或本协议项下所指的其他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行使上存在的法律、合同及事实上的限制及制约等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财产保全、查封、限制转让、信托安排、借用、租赁等,双方在本协议中有特别说明的情形除外。“损害”系指任何和所有的无论任何形式(包括或有和其它形式)或性质的损失或损害,及与之有关的责任、义务、费用、支出或者判决要求的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所有合理的律师费和开销)。“披露”系指出让方及时、全面、真实及准确的向受让方披露所有关于自身及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文件(特别是任何可能对受让方或目标公司不利的事件和情况),披露是出让方一项特别重要的义务,披露内容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和误导。“重大不利影响”系指单独或总体上发生于或影响到目标公司的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ⅰ)对目标公司的经营、资产、许可、责任、雇员关系、客户或供应商关系、预期、经营业绩、财务、知识产权的或其他的情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或(ⅱ)重大妨碍出让方履行本协议义务、影响本协议的有效性、合法性及阻碍履行可能性的情形;或(ⅲ)可能对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产生的重大不利影响。第2条、交易目的和标的:2.1本次交易的目的是受让方通过受让目标公司股权以获得目标影城的资产、经营权和场地的长期租赁权(以受让方确认的租赁合同期限为准)以使受让方在场地上长期合法运营一家影院。出让方有义务在目标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或交割前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许可,以使得受让方能够在本次交易完成后获得目标影城的合法经营权,并以“麦希国际影城”或“深圳CMC未来影城”的商号使该影院纳入麦希投资进行长期持续经营,受让方应全力配合出让方或目标公司取得前述的同意和许可;2.3出让方同意按本协议向受让方出售并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百分之百(100%)的不附带任何权利负担的股权(“标的股权”),受让方同意按本协议从出让方购买并接受标的股权,为免疑义,前述标的股权的转让应包括该等股权在交割前出让方依照中国法律和公司章程所应享有的全部权益。第3条、股权转让价款及其支付:3.1以本协议第3.2条为前提,除非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予以调整,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标的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款共计11,250,500元(“股权转让价款”,该价格的确定以目标公司已结清所有对外债权债务为前提,已包含所有的净资产溢价(如有),如果目标公司在尽职调查及双方正式股权转让协议的履行过程中发现存在未结清债权债务,该价格据此进行相应调整),该等转让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各自承担其因本次转让行为而应缴的相关税费,双方确认并同意:该股权转让价款为受让方就取得无权利负担的标的股权、取得场地长期租赁权、在场地上运营一家影院并使该影院纳入麦希投资进行长期持续经营及出让方妥善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包括所有声明、陈述、保证和承诺)而需向出让方支付的全部款项,除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和本协议明确约定由受让方承担的费用外,受让方无需向出让方或任何其他方另行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3.2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1)……a)目标影城的建设成本均已由出让方或出让方的关联方全额真实投入目标影城,且该等状态应持续至交割日;b)除双方已在本协议中明确约定由受让方代为支付清偿的债务之外,出让方及出让方的关联方已结清目标公司的任何股东(或出让方的关联方)占款、委托贷款、逾期付款(包括但不限于应付工资及各类奖金、应付税费、逾期房租、票房分账款及建设工程款)、为第三方提供担保及其他未经受让方认可的第三方债务,并已足额支付任何应缴纳税费,且该等状态应持续至交割日;于交割日,目标公司债务中的预收账款,包括但不限于预收会员卡余额、电影票券、其他经营预收账款,应在目标公司现金或银行存款中留有对应金额,为避免疑义,在交割日目标公司的账面负债总额不应高于其账面货币资金、应收款项等可用于偿债的流动资产总额;c)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日后未产生任何新增银行借款、股东借款或第三方借款,未新增任何权利负担;d)目标公司此前的股权转让涉税事宜已由出让方处理完毕并取得税务机关的充分认可(应向受让方提供相应的正式书面文件及单据);e)各方均同意,若届时办理过户手续时需要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由出让方与受让方签署的符合工商管理部门要求的股权转让合同,则出让方将及时与受让方签署该等股权转让合同,并确保该股权转让合同不与本协议相冲突且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2)上述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同样适用于最终的股权转让价款的确定。3.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1)首期付款:本协议签署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计2,250,100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首期付款(双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意向书》项下给付的定金50万元自动转为该期款项的一部分),即在《股权转让意向书》项下定金之外另行支付1,750,100元;(2)第二期付款:双方已按本协议第5.1条所述之要求实施交割前共管,受让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且未发现影响目标公司经营能力及价值的权利瑕疵和法律、财务风险,本协议第4条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均已达成后,双方共同于合理期间内确定交割日,出让方充分配合、协助受让方于交割日当日完成目标公司的资产交割,资产交割办理完成之后,受让方于交割日次日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50%,计5,625,250元,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二期付款(“第二期付款”),受让方支付该第二期付款的次日,双方办理股权交割,出让方应按工商部门之要求完成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全部材料的提交及其他相关义务的履行,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应于其签发当日交付受让方;(3)第三期付款:以目标公司股权交割和资产交割均获完成为前提,自交割日起2个月内双方共同完成债权债务结算,双方于该2个月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的签署,在《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由双方正式签署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计2,250,100元(实际支付数额将可能依据双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作相应调整),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三期付款(“第三期付款”);(4)尾款:如目标公司无任何遗留的债务、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目标影城正常经营的问题,则自交割日起6个月届满后,受让方于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剩余应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款的10%,为1,125,050元;(5)付款准时:受让方承诺依据上述约定分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出让方加收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45】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因此维权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但若由于根据本协议应当扣减出让方的未列入《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的债务或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而逾期支付该期付款的,或其它非由于受让方原因而逾期付款的,受让方不构成违约,亦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第4条、交割先决条件:4.1除非以下先决条件(“交割先决条件”)已获满足,否则出让方无义务向受让方履行交割义务,同时受让方亦无义务向出让方支付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价款:(1)本协议第3.2条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均已满足;(2)目标公司及目标影城已与影城场地的业主或有权出租人之间签订有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并已就本次交易获得影城场地的业主及/或出租人的同意,如受让方认为必要,出让方承诺其将负责影城场地的业主及/或出租人于交割日前书面确认同意影城场地的承租方(目标公司)于交割日后变更名称或由接收了目标公司主要资产的新设公司承继目标公司在场地租赁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并确认目标公司履行租赁合同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若向影城出租场地的出租方并非该场地业主,则业主须确认无论其与出租方的租赁关系是否继续,均确保影城的租赁不受影响;(3)如场地上存在权利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权等他项权利)的,出让方应以书面形式向受让方如实披露(出让方并应提供向主管机关查询获得的登记记录),并获得令受让方满意的场地业主出具的关于抵押权不干扰租赁权及影院运营的书面承诺;(4)目标公司已就场地的租赁和使用交付了应付的所有费用,包括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等,且取得了所有相应的合规发票,不存在违约情形,各方不存在争议及纠纷,出让方并就目标公司此后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的具体时间节点及要求作出确认,并保证除此之外不再存在其他费用或权利负担;(5)出让方已经依据相关场地租赁合同和院线加盟合同的规定,就出让方和受让方拟进行本协议项下的交易通知相关合同对方或获得合同对方的书面同意;(6)目标公司提供了完整的资产购买及装修装饰的合同,已签合同不存在重大法律风险或争议及纠纷;(7)目标公司就其财务情况已按照中国现行通用的会计通则和政策进行了会计处理,补正了所有需要补充或替换的合规发票;(8)目标公司已缴纳或补缴了其按照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各项税费及因欠缴税费而产生的任何罚款、滞纳金等,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其纳税申报表保持与实际业务相符;(9)双方已进行并完成本协议第5.1条规定的交割前共管,出让方对交割前共管中发现的问题予以解决并达到令受让方满意的结果;(10)目标公司已履行并拥有所有必要的审批和/或备案和/或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建设(装修工程的施工许可证)、消防(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文化管理、电影放映、环境保护(包括影城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户外广告(包括影城的户外广告牌工商审批文件)等方面的手续,并取得了所有必须的许可证照,且该等许可证照均现行有效;(11)出让方和目标公司均遵守了本协议关于过渡期安排的所有约定;(12)出让方已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解除目标公司为关联方利益提供的对外担保(如有);(13)目标公司在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均独立于出让方及其关联方;(14)目标影城的放映设备、音响、银幕、空调系统、消防系统等各类设施设备均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状态,并配有现行有效的维保合同;(15)在出让方的充分配合、协助下,由受让方及受让方授权的人士对目标公司进行财务尽职调查并根据目标公司实际经营出具受让方满意的财务尽职调查报告,即目标影城财务规范;(16)在出让方的充分配合、协助下,由受让方及受让方授权的人士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尽职调查并根据目标公司实际经营出具受让方满意的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即目标影城法律规范;(17)双方已签署将出让方或其关联方拥有的、仅为目标影城专门申请的、与目标影城业务相关的商标或商标申请权转让至受让方名下的转让协议(如涉及);(18)目标公司于本协议签署之后,未发生任何银行、股东及第三方借款或担保的情形,并于交割日前保持该等状态不变,出让方并向受让方提供形成于本协议签署日之后的目标公司的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报告;(19)目标公司已办理并取得目标影城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意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20)目标公司已办理并完成目标影城的户外广告牌的工商审批文件;(21)目标公司已就目标影城办理完成了公众责任险及主要设备设施的财产保险,且相关保险期限自计划交割时间起算至少剩余三个月以上;(22)出让方和目标公司均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影响的行为或事件;(23)直至本协议签署日,出让方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是真实的,并且受让方在知情权充分得到保证且出让方不存在故意隐瞒等恶意行为的前提下,未发现使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或完成的现实的及预期存在的其他重大事实、事项和情形。第5条、交割:5.1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签署后且受让方支付首期付款之日起,受让方有权向目标公司和目标影城派入一名财务人员和一名运营管理人员筹备接收准备工作(“交割前共管”),该等人员以监督为主,不得影响目标公司和目标影城的正常经营:(1)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包括国税和地税)、财政登记证(如有)、统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以及从事影院业务所必需的其他证照、登记和许可;(2)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以及其他专门用途的公章、在所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或者第三方预留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经办人印鉴以及其他境内待售公司为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络所使用的其他印鉴(包括签名章等);(3)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所有银行账号以及在任何金融机构所开立的其他所有账户的相关协议、账户卡、密码、使用网上银行所需的U盾、预留印鉴、所有对账单;(4)核对并共管目标影城发放的电影会员卡明细表及全部相关资料;(5)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相关的一切合同、交易单据、往来联络文件及其他一切相关材料;(6)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所有财务会计资料,不论是否已经使用、正在使用还是尚未使用,亦不论是否以电子文档或纸质文档形式存在;(7)核对并共管目标影城的影院工程竣工资料及场地建筑的全套图纸资料,包括项目施工文件(施工综合管理资料、设备材料验收资料、施工及质量检验记录等)、竣工图(全套施工图纸及竣工图纸,如项目总平面布置图、位置图及地形图、总体工程图、各单项工程竣工图纸等)、项目监理文件、土建结构图纸、消防图纸、强电弱电图纸、暖通空调图纸、给排水图纸、装饰工图纸等;(8)核对并共管目标公司的资产明细表并进行资产及资产配套的质量合格证、产品质量检测证、现状情况说明、维保合同及维护维修记录的盘点及交收,并就发现的问题要求出让方进行维修、整改;(9)根据受让方业务部门要求提供相关业务资料、文件(见本协议附件),并由受让方收集和保存;以及(10)在交割前共管期间内,受让方有权派出财务及运营管理人员监督目标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但经营权仍由出让方享有,出让方应促使目标公司履行配合义务,交割日之后,经营权交由受让方单独享有。5.2双方同意,受让方支付首期付款之后,由受让方及受让方授权的人士(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会计师等)对目标公司进行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出让方保证其自身及目标公司为此提供充分的配合、协助,该等尽职调查之期限为自受让方支付首期付款的次日起45日。5.3对目标公司的前述法律、财务尽职调查完成而未发现影响目标公司经营能力及价值的权利瑕疵和法律、财务风险,且受让方已认可出让方送达的确认出让方已满足全部交割先决条件的书面声明函(根据需要,双方亦可就交割先决条件的部分项目的豁免或延期成就及后续处理办法达成一致并予以确认)后,双方应共同指定具体日期作为交割日,并充分协作于交割日完成目标公司的资产交割,使受让方取得对目标公司资产的完整的控制权和经营权:(1)出让方应当将目标公司的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私章、财务负责人私章等)、公司的全部账簿、会计凭证、银行账户资料及其密码、公司营业执照正本、副本以及上述5.1条所述的全部文件、物品移交受让方指定的人员保管,并配合受让方指派的人员实际进场;(2)出让方应当完整保留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并将其保存的全部文件移交受让方指定的人员保管,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股东会文件、董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所有组织性文件及工商登记文件;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获得的所有政府批文和证照;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所有与政府部门的往来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决定、决议);目标公司自成立以来的纳税文件;目标公司作为一方签署的所有合同、协议、承诺、声明、申请及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3)受让方对目标公司资产及其维修、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的现场查验和接收,查验和接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的电影放映设备、音响、银幕、座椅、配电箱/柜、空调设备、卖品设备、运营设备、办公设备、特种设备、监控设备、消防设施等各项设备设施,并对查验、接收的结果以文字、图像等手段作如实记录,交出让方核对确认,如受让方在查验中发现上述资产存在无法正常使用或存在隐患或其他足以影响目标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受让方有权根据查验结果要求出让方对相关资产进行修复、更换:对于可即时修复、更换的部分,出让方应立即予以修复、更换;对于需要后续处理的部分,双方应就待处理的范围、处理标准及方案进行协商约定,在受让方书面同意之后可延后至债权债务结算期内实施;(4)前述文件、物品及资产向受让方的移交完成后,出让方应开列清单并向受让方开具移交确认函,该函由受让方书面认可后,视为目标公司资产交割已完成;(5)双方同意,本协议可能并未完全列示出让方应向受让方移交的文件资料或实物资产,为避免歧义,双方并确认凡属于目标公司的资产及与目标公司经营、管理相关的一切资产及文件均应由出让方移交给受让方进行管理和控制,如前述移交过程中存在任何遗漏,出让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在发现遗漏后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移交。5.4受让方支付第二期付款的次日,出让方应作出股东决定,将目标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受让方,并修改目标公司的公司章程,按工商部门之要求完成标的股权转让给受让方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包括全部所需材料的递交及其他当地工商部门要求的行为),确保将标的股权的权属变更至受让方名下并使变更后的目标公司营业执照于核发当日交付受让方,完成股权交割,受让方根据需要向出让方提供必要的协助。5.5双方依据本协议第5.3条指定的办理资产交割的日期即为交割日,如因故资产交割未能如期办理,则交割日相应延后按实际办理资产交割之日确定,本协议项下第二期付款的支付日期亦按此顺延,如受让方提前支付该第二期付款,则以第二期付款支付之日作为交割日,标的股权的收益、损失按本协议第6条之约定于交割日相应转由受让方享有和承担。第6条、协议履行期间的损益安排:本协议签署日至交割日之间的期间为过渡期,标的股权在过渡期内及之前产生的收益由出让方享有,产生的损失由出让方承担,自交割日起(含当日),目标公司、目标影城的经营权、控制权交由受让方单独享有,标的股权的所有收益转由受让方享有,其相应的风险和责任亦转由受让方承担;为避免疑义,本协议各方进一步确认,目标公司因交割日之前的原因而遭致的债务、风险和责任等,应由出让方承担,如目标公司和/或受让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出让方应作出相应的足额赔偿。第7条、债权债务结算:7.1自交割日起2个月内,以交割日为结算基准日,出让方、受让方共同完成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复核、清理及结算事宜,确保目标公司所有债权全部收回、所有债务清偿完毕,该等期间为债权债务结算期;具体实施安排为:出让方协助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3条、第4条、第5条及第8条等相关约定和要求,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债务、经营情况等进行复核,经双方认可后共同确定具体的结算方案并加以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清账、文件补正(包括证照、审批、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资产登记补正、资产维修替换、人员安排等,以使目标公司的股权、资产及经营状况全面满足本协议的相关约定。7.3根据本协议5.3条之要求,目标公司资产因交割日前的原因需要修复或更换的,出让方应承担相应的义务及费用,该等修复、更换对目标影城的正常经营及收入造成影响的,相应责任亦由出让方承担,受让方可据此对股权转让价款作相应扣减,前述修复、更换由受让方自行实施的,相应的费用亦应从股权转让价款中相应扣减。7.6以目标公司股权交割和资产交割均获完成为前提,前述目标公司债权债务的审核、清理及结算事宜处理完成后,出让方、受让方共同出具并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第8条、出让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8.4出让方保证在交割日前所作的声明、承诺和保证是真实的,并且不存在使本协议项下交易不能继续进行或完成的现实的及预期存在的其他重大事实、事项和情形,且该等声明、承诺和保证于交割日被视为重复作出。8.7出让方保证,目标公司严格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其开办已履行了所有必要的审批和/或备案和/或验收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用地、规划、消防(包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含装修工程),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文化管理、电影放映、环境保护、食品卫生、安全监督、户外广告等方面的手续,并取得了所有必须的许可证照,并严格按照该等许可内容从事经营活动,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该等许可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自目标影城设立至今并可合理预见直至交割日均不存在任何由于违反中国法律的规定被政府部门处以任何行政处罚的情形。第11条、违约责任:11.2出让方须对由于以下情况或与之有关的情况所招致的受让方和目标公司的任何损害作出赔偿或补偿,并使受让方和/或交割日后的目标公司免受损失:……(4)出让方在本协议第8条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任一陈述、保证和承诺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11.3双方一致确认并同意,在交割日后6个月内,若目标影城由于交割日前的任何原因被要求停业或被迫停业的,及因此致使受让方、目标公司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责任的,则:(1)出让方应(并应促使出让方的关联方)协助受让方和目标公司对影城进行整改或以其他方式解决目标影城的停业问题并承担相关整改费用;(2)停业期间出让方应按目标影城停业日上一月的日均营业额乘以实际停业天数的数额赔偿目标公司停业损失,如果停业一年未能复业的,则出让方应支付的违约金按以下方式计算:股权转让价款除以截至交割日后剩余租赁年限乘以截至停业起始日剩余租赁年限。11.4如出现出让方根据本协议须向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作出赔偿或支付任何费用的情况,则在受让方尚未向出让方支付任何一期股权转让价款前,受让方有权从应付出让方的该笔款项中扣减相当于受让方和/或目标公司应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交割日后剩余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抵扣前述损害的,受让方有权依照本协议的规定要求出让方及出让方的关联方予以补足。第12条、协议终止:12.1本协议双方同意,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当下列情形出现时可终止本协议:(1)出让方在本协议第8条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保证和承诺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时,受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2)受让方在本协议第9条做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是错误或不真实的,或该陈述、保证和承诺并未得以及时、适当地履行,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时,出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3)目标公司及目标影城的场地被政府部门强制拆除或被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或其他原因而不能部分或全部使用导致目标影城正常业务无法进行,或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影响事件的,受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4)因出让方原因致使本协议第5条约定的交割不能按时完成,从而影响到本协议目的之实现时,受让方有权发出书面通知终止本协议。12.2本协议任何一方依据上述约定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时,本协议自该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第13条、一般条款:13.7本协议自本协议各方签章之日起生效;等等。麦希公司在协议落款受让方处加盖公章,并加盖法定代表人刘凯军私章;北京盛幕在协议落款出让方处加盖公章,并法定代表人韩雪梅签字。
之后,双方另行签订《关于交割日的补充协议》,约定:……1、双方同意,以2017年12月1日作为《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交割日,双方应以此为基础执行《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股权交割、资产交割及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等条款;2、本补充协议是《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本补充协议未尽事宜,以《股权转让协议》为准;等等。
2017年12月1日至12月4日期间,北京盛幕、麦希公司依次就《股权转让协议》项下所涉影城的固定资产、各类账户、实物(证照、印章、资金、发票、空白会员卡、有价票券、会计账册、系统、水电)、合同资料进行交接,并签署了交接明细表。
2018年1月22日,北京盛幕、麦希公司就深圳盛幕股权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麦希公司依约向北京盛幕支付了首期付款及第二期付款,后因麦希公司迟迟未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2018年3月7日,北京盛幕委托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向麦希公司发送《律师函》,内容:……2017年9月18日,贵司与北京盛幕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贵司收购北京盛幕持有的深圳盛幕100%的股权。后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又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专门就交割日的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签订了《关于交割日的补充协议》。北京盛幕已按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完成全部义务。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贵司已完成对深圳盛幕的资产交割、股权交割及股权变更工商程序,但贵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北京盛幕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所正式致函贵司,提出以下声明和要求:贵司应于2018年3月12日之前,向北京盛幕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及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滞纳金,以免讼累!
2018年3月15日,麦希公司向北京盛幕发送《关于<律师函>所述事项的回函》,内容:……1.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3.3条第(3)款的约定,在我司第三期付款前,贵我双方应当完成资产交割、股权交割以及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现贵司的债权和债务仍未清算完毕,且其中多笔账款存在争议,故贵我双方并未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因此第三期付款未满足付款前置条件;2.在我司接手影院的经营过程中,发现影院资产存在如下问题:影院主动线被封堵、影院空调主机漏水、消防疏散通道还在施工、原始入账发票及凭据缺失等,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5.3条第(3)款的约定,贵司有义务对相关资产进行修复及更换,因此贵司并未适当履行资产交割的义务,在贵司未修复及更换前,我司有权利拒绝支付第三期款项;3.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11条的约定,在贵司未适当履行在《股权转让协议》下的义务时,我司有权追究贵司的违约责任,现我司保留该权利,请贵司能尽快解决深圳盛幕影院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以便我司尽快向贵司支付第三期付款。
2018年3月18日,北京盛幕向麦希公司发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内容:2017年9月18日,贵司与我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贵司向我司收购我司持有的深圳盛幕100%的股权,后双方又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专门就交割日的事宜进行了补充约定,签订了《关于交割日的补充协议》。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我司已按约定履行完成全部协议约定的义务。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生效后,贵司已完成对深圳盛幕的资产交割、股权交割及股权变更工商程序,但贵司并未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约定向我司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已经触发了协议解除条款。鉴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我司正式致函贵司,正式就以下事项通知贵司:一、解除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股权转让协议自本通知送达贵司之日起终止;三、贵司应向我司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总额10%的违约金,共计1,125,050元整;四、贵司应于收到本通知后与我司联系,进行资产和股权交割。
麦希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收到上述函件后未予回复,亦未向北京盛幕支付相应款项,北京盛幕遂起诉,同时委托上海汉世律师事务所作为诉讼代理人,并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0元。
另查明,北京盛幕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支出诉讼财产责任保险保费5,000元。
审理中,双方陈述:本案所涉盒马鲜生门店于2017年10月开始清场,同年11月开始装修,次年2月正式营业。麦希公司陈述:1.其于2018年1、2月份发现系争影院主入口及消防门被堵,并主动联系物业处理未果;2.系争影院所在商场仅有系争影院一家影院;3.系争影院至今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但随时可能因消防问题被迫停业。
审理中,本院组织北京盛幕、麦希公司就深圳盛幕在交割日(2017年12月1日)前后的债权债务结算问题进行对账,对账过程中,北京盛幕及麦希公司分别向本院提交各自制作的结算清单:
一、根据北京盛幕制作的结算清单,麦希公司应向北京盛幕支付结算款557,827.48元,麦希公司表示,除深圳市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租押金200,000元不同意支付外,对其余应付款项没有异议;但如果有证据证明该笔押金是存在的,或者有相关原件,麦希公司予以认可。北京盛幕表示,该笔押金为深圳盛幕与深圳市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保证金,且已由北京盛幕的大股东上海喜幕狮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完毕。
二、根据麦希公司制作的结算清单,北京盛幕应向麦希公司支付结算款1,812,186.72元,北京盛幕表示对以下款项存在异议:1.代收县市公积金1,789.20元、代收社保7,817.52元,系2017年12月1日以后的费用,不同意支付;2.武汉泓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卖品款)9,364元,经向供应商询证,仅余1,160元未付;3.深圳市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12,400元,北京盛幕已经支付,但没有证据;4.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3,500元,经向供应商询证,无需支付;5.数字智慧影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562,370.16元、500,000元,经向供应商征询,无需支付。麦希公司表示,对代收县市公积金、代收社保,不再要求北京盛幕承担;对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13,500元,属于企业偶然所得,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该税费应由北京盛幕负担。
以上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另有《股权转让意向书》《股权转让协议》《关于交割日的补充协议》、交接明细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律师函》《关于<律师函>所述事项的回函》《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法律服务合同》及律师费发票、支付凭证、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及支付凭证、《商铺租赁合同》复印件、收款收据复印件、平安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武汉泓邑甜言物语商贸有限公司《证明》、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免除债务声明》、数字智慧影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为证明北京盛幕对影院主动线被封堵等负有未充分披露责任,麦希公司另提交其法定代表人刘凯军、员工邢某某与北京盛幕负责人郑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一、2018年2月28日,郑某对邢某某说:我了解了下情况,之前物业是和门店值班经理沟通这个事,但是值班经理一直没有反馈,所以就当默认了,真的本来没什么事,现在人家都做好了,反过来搞这个事,增加大家负担;我还在安排沟通,建议你们最好派个有级别的人过去,值班经理素质不高,没有办法沟通这种事,我之前店长一有问题都会向总部反映。邢某某回复:好的,郑总,我们会安排丁某某总过去专门负责现场沟通。郑某回复:尽快派人到现场去沟通,我会和他们说还是我公司的人去,就怕你们说和我没关系了,他们不待见;因为盒马是我推荐过去的,而且我们和盒马有关系,所以他们和我们的配合比较好配合……。邢某某回复:好的,郑总,我尽快和我们丁总安排时间,谢谢您,郑总。郑某回复:我不能保证结果,只能尽力协助。邢某某回复:谢谢您的帮忙,郑总。二、2018年3月1日,郑某对刘凯军说:刘总,今天是深圳收购的约定付款日,之前邢经理和我对接的事情我已经在处理,但是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造成的,而是之前在对接上门店人员工作疏忽导致,在合同上这些都不是造成付款延误的原因,我昨天电话里口头答应付款最晚延迟到下周三,同时我也出于对您的尊重,也在协调处理,包含会计事务所费用我们承担,现场物业协调昨天我已经联系到人今天去解决,我已经在我这个层面上尽最大努力帮助了,这个是我的情义……。刘凯军回复:老郑,我们共同的目标是把影院的通道恢复原样,这个事情的责任是在于物业和超市方,出了这个事情,基金公司的付款肯定会受影响,我并没有在其中有决定权,还请你多理解;恢复后,我相信第一时间即可以支付的,我会去内部做协调。郑某回复:现在要解决这个问题,关键点是物业方和超市没错,但是这个对于我们来说我们只能协助,并不能主导,因为之前物业和影城值班经理有过沟通,但是门店管理人员并未响应,在本质上不是因为我们的原因导致,所以这个理由如果基金公司不接受,那我也无可奈何;我现在已经在协助了,就看沟通的情况;总之,双线处理,我能协助解决的会处理,法务这边要介入,我也不能阻止,大家努力吧;我当地负责人已经联系好了,对方答应协调解决,现在我安排我这边的运营到前场,然后我再和邢经理电话下,让他这边再安排麦希的区域负责人一起到前场解决。刘凯军回复:好,我们负责的是丁总。郑某回复:明天我让我们运营的人先去现场沟通,物业负责人协调,丁总好像也不在深圳,我先派人去协调了,如果我这里能协调好,他去不去都无所谓了;还有一点我要和刘总沟通的是,门店运营反馈问题的及时性太差,后续肯定还有商户和商户之间的问题,当然有配合有协调,需要第一时间反馈,否则会很被动,门店反应机制要加强。刘凯军回复:是的。北京盛幕质证表示,对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存疑。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北京盛幕于2018年3月18日发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是否生效;二、北京盛幕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该违约行为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履行有何影响;三、在《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的情况下,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及尾款的付款条件是否均已成就。
关于争议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股权转让协议》第3.3.3条约定:“以目标公司股权交割和资产交割均获完成为前提,自交割日起2个月内双方共同完成债权债务结算,双方于该2个月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的签署,在《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由双方正式签署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计2,250,100元(实际支付数额将可能依据双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作相应调整),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三期付款”;第3.3.5条约定:“受让方承诺依据上述约定分期按时履行付款义务,每逾期一日出让方加收未付款金额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45】日的,出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受让方承担合同总额10%的违约金,同时受让方承担出让方因此维权而产生的仲裁费、律师费等维权费用,但若由于根据本协议应当扣减出让方的未列入《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的债务或赔偿双方未达成一致而逾期支付该期付款的,或其它非由于受让方原因而逾期付款的,受让方不构成违约,亦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及其他违约责任”。根据上述约定,麦希公司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的前提条件为双方签署《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在该前提条件满足且麦希公司逾期45天未付的情况下,北京盛幕可以行使解除权。但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就深圳盛幕在交割日前后的债权债务清算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直至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双方在本院主持下才就债权债务达成初步结算。北京盛幕于2018年3月18日发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然当时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付款条件尚未成就,麦希公司不予支付款项的行为并未构成违约,且从北京盛幕在对账过程中主动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并非是麦希公司怠于与北京盛幕结算或者恶意阻碍债权债务结算,故北京盛幕基于麦希公司迟延付款要求解除合同缺乏合同依据,换言之,北京盛幕于2018年3月18日发送《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时并不享有《股权转让协议》项下的合同解除权,其发函行为客观上不产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即便麦希公司事后同意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鉴于北京盛幕后续变更了诉讼请求,也不能视作双方就协议解除达成了一致意见。基于此,麦希公司主张《股权转让协议》自其收到《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通知函》之日起解除,缺乏合同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麦希公司基于合同解除提出的其余诉请,本院亦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本院认为,双方在《意向书》及《股权转让协议》中均约定,本次交易以使麦希公司成功持有深圳CMC未来影城全部资产并顺利运营为实质目的。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双方如约完成了资产交割及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麦希公司已实际获取了系争影城的全部资产并顺利运营至今,合同目的已经达成。关于麦希公司主张的影院主动线被封堵、消防疏散通道改动,本院认为,首先,影院所在商场引入其他商户属于正常商业行为,即便该商户系由北京盛幕推荐,但麦希公司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即派驻人员进入影院进行共管,而案涉盒马鲜生门店于2017年10月开始清场,同年11月开始装修,次年2月正式营业,麦希公司对于盒马鲜生将要入驻应是明知的,故即便北京盛幕未及时向麦希公司进行披露,也没有妨碍麦希公司第一时间从其他途径获取该事实。其次,从麦希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在盒马鲜生装修期间,物业曾主动联系影院值班经理沟通相关事宜,但值班经理未予回应,最终发生影院主动线被封堵、消防疏散通道改动,麦希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凯军认为“这个事情的责任是在于物业和超市方”;对于北京盛幕而言,其在向商场推荐盒马鲜生之时,不可能预见性地知晓盒马鲜生入驻后将会给影院经营造成何种影响,其推荐行为本身与后续影院主动线被封堵、消防疏散通道改动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在得知相关情况后,北京盛幕积极与物业及盒马鲜生进行沟通协商,在此过程中麦希公司并未以北京盛幕违反披露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或追究其违约责任;另一方面,作为接管方的麦希公司,在对影院进行共管直至逐步接手的过程中,既没有积极响应物业的沟通,也没有在《股权转让协议》规定的尽职调查期限内对系争影院后续可能涉及的经营、消防等问题进行基础性的审查,从这一点,麦希公司对于影院主动线被封堵、消防疏散通道改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再次,双方于2017年12月1日办理系争影院的实物交割,于2018年1月22日办理了深圳盛幕的股权交割,在此过程中,相关损害事实是一直持续客观存在的,如果麦希公司经过评估,认为该等损害事实会对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则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中止或解除《股权转让协议》以及时止损,但麦希公司仍选择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视作麦希公司认可《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交割先决条件已经满足;正如《股权转让协议》所述,麦希公司是一家专注于影院项目投资,新设、新建影院,影院管理等的专业投资公司,然麦希公司在接管系争影院后,一方面未对可能发生的损害事实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反而将该义务强加给已经实质性退出影院经营的北京盛幕;另一方面,在损害事实出现后,没有第一时间提出中止或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反而一直经营影院至今,故即便北京盛幕在《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披露上的瑕疵,该种瑕疵也不足以构成对协议的根本性违反,对《股权转让协议》的继续履行未产生实质性影响。最后,麦希公司主张影院主动线被封堵导致影院现场购票人数下降,对此本院认为,从麦希公司提供的票房数据看,2018年网售票房占比较去年有所提升,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更多消费者选择通过网络订票,不排除消费者自主选择因素对现场购票人数的影响;且从麦希公司提供的数据看,2018年1-7月的票房总收入为265.40万元,而在2017年这一数据为213.20万元,同时期的总体票房收入是上升的;退一步,票房收入本身受社会经济、市场环境、电影档期、影院管理、消费选择等客观因素影响较大,同时考虑到系争影院所在商场内仅有系争影院一家电影院,同业竞争影响基本可以忽略,即便现场票房收入下降,也不能证明系由影院主动线被封堵所致;至于消防疏散通道改动,根据麦希公司自述,截至本案庭审之日,系争影院并未因消防不合格收到过任何书面整改通知,或被迫停业,故即便损害事实是真实存在的,也未影响影院正常经营,未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继续履行以及合同目的的实现。综上,本院认为,北京盛幕已经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履行了资产、股权交割义务,麦希公司已实际获取了系争影院的全部资产并顺利运营至今,北京盛幕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本院认为,《股权转让协议》第3.3.3条约定:“以目标公司股权交割和资产交割均获完成为前提,自交割日起2个月内双方共同完成债权债务结算,双方于该2个月届满前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的签署,在《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由双方正式签署出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20%,计2,250,100元(实际支付数额将可能依据双方签署的《债权债务结算清单确认书》作相应调整),作为股权转让价款的第三期付款”;第3.3.4条约定:“如目标公司无任何遗留的债务、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目标影城正常经营的问题,则自交割日起6个月届满后,受让方于届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出让方支付剩余应付的全部股权转让价款,即股权转让价款的10%,为1,125,050元”。鉴于双方已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对债权债务结算进行了初步确认,本院认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应当视作双方对交割日前后的债权债务清算完毕,麦希公司即应向北京盛幕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关于尾款,从《股权转让协议》文义理解,其支付时间应在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之后,支付条件为自交割日起6个月内深圳盛幕无任何遗留的债务、权利负担或其他影响目标影城正常经营的问题,在债权债务清算完毕且麦希公司持续正常经营目标影城的情况下,尾款付款条件已经满足,麦希公司应在支付第三期股权转让款同时向北京盛幕支付尾款。
关于债权债务结算金额,根据北京盛幕提供的结算清单,麦希公司应向北京盛幕支付结算款557,827.48元,对于麦希公司提出异议的房租押金200,000元,北京盛幕已经提交初步证据证明已经实际缴纳,本院予以认可;根据麦希公司提供的结算清单,北京盛幕应向麦希公司支付结算款1,812,186.72元,从中扣除:1.麦希公司不再主张的代收县市公积金1,789.20元、代收社保7,817.52元;2.已支付给武汉泓邑的卖品款8,204元(9,364元-1,160元);3.安徽越翔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予以免除的工程款313,500元;4.数字智慧影院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明确无需归还的562,370.16元、500,000元;剩余金额为418,505.84元。关于深圳市鸿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112,400元,因北京盛幕无法说明款项性质,也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款项已经实际支付,本院不予认可。关于麦希公司主张工程款免除所涉企业所得税,鉴于麦希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系争税款已经实际产生并缴纳,本院亦不予认可。综上,债权债务结算完毕后,麦希公司应另行支付北京盛幕557,827.48元-418,505.84元=139,321.64元,该款应与第三期股权转让款一并支付。关于违约金,本院在之前已对双方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作了详尽的论述,在此不再赘述;北京盛幕基于麦希公司迟延付款主张的滞纳金,本院在此根据本院认定的债权债务结算完毕时间将滞纳金起算点予以适当调整;北京盛幕主张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但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该违约金需与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适用,现北京盛幕既无合同解除权,也没有主张行使解除权,故对于北京盛幕主张的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北京盛幕基于麦希公司迟延付款主张的律师费及保险费,本院均不予支持。另,虽然北京盛幕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确存在披露上的瑕疵,但协议并未约定在此情形下北京盛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对于麦希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因缺乏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债权债务结算款139,321.64元;
二、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支付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3,375,150元;
三、若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未按照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内容履行付款义务的,则应另行支付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3,375,15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第四个工作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滞纳金;
四、驳回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五、驳回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49,809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809元,由北京盛幕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9,335元,由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负担35,474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401元,由麦希影院投资(横琴)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佩瑶
书记员:吕燕娜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