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郭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园园,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广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孟献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根,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广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广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6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衡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50,160元的财产,期限为:银行存款一年、动产两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三年。
案件申请费1,270.80元,由申请人北京神州数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邓 鑫
书记员:郁丽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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