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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洪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心宇,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唐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上海市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纽曼公司”)与被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亚泽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纽曼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江骋骏、被告亚泽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翼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纽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尾款36,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RJ100移动电源定制合同,货款金额66,000元,约定同年3月15日前交货,3月31日前付清尾款。嗣后,原告交付货物。截至今日,被告付款19,800元,剩余46,200元未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另一份合同所涉及的产品U100充电宝部分产品发生质量问题,原告自愿在本案诉请金额中扣减10,000元,并做如前诉请。
  被告亚泽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被告在本案系争合同之外,另签订一份采购协议,由被告向原告采购充电宝1445个。该批产品交付被告后,在运输途中发生自燃,造成被告经济及商誉损失。原、被告合意处理完后续事宜前暂缓支付本案款项。因原告未履行其承诺,故要求原告召回前批产品并赔偿损失,被告再支付尾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22日,原、被告签订《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RJ100移动电源1500个;货款总金额66,000元;同年3月15日交货至被告指定地点;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30%预付款19,800元,被告收到全部货物及全部有效的17%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2018年3月31日前付清尾款46,200元。
  审理中,原、被告一致确认:原告于2018年2月向被告交付金额为66,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4月4日向被告交付本案系争合同项下的全部货物。
  本院认为,原告按约提供货物,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被告辩称的与本案无关的其他合同所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被告可另案主张赔偿。至于原告考虑到因之前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与被告沟通中承诺在本案系争货款中让价10,000元,系原告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纽曼腾飞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6,2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计353元,由被告上海亚泽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秦  岭

书记员:祝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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