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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博艺店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黎明(北京振邦律师事务所)
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
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许汝朋(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
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博艺店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舒至嘉园4号楼1006室。
法定代表人:王泽敏,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明,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芳,湖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珞狮路119号。
法定代表人:袁立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汝朋,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博艺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一路66号。
负责人:阮明惠,经理。
委托代理人:许汝朋,湖北安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武汉长信数码网络有限公司博艺店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6日作出的(2009)武知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三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6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82.5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钟莉
审判员:徐翠
审判员:陈辉

书记员:秦小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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