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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上海鹏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雯,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诏炜,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鹏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威。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鹏航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齐赛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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