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路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云,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田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3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云、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齐家网”(www.jia.com)上使用原告图片的侵权行为;2.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从事图片摄影、销售的公司,是国内知名的图片供应商。现原告发现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齐家网”(www.jia.com)使用了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编号为cpmh-69764f30z相一致的图片,已将相关侵权网页做了公证。原告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合法授权的前提下擅自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构成了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庭审中,原告向本院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涉案图片没有美学价值,原告未提供损失及被告获利证据,亦未提供律师费、公证费发票,认为原告请求赔偿的金额过高,应予降低。
本院认为: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未经许可,通过网络擅自使用和传播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未支付报酬,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摄影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现因被告已删除涉案图片,原告向本院撤回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关于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鉴于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侵权所受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在构图设计、表达内容、拍摄对象选择、拍摄角度等方面的独创程度,以及被告侵权行为的使用方式、持续时间、侵权影响等因素,依法酌情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同时依法酌情支持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开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人民币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已经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8元,由被告上海齐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顾 斌
书记员:柳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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