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曾春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怡佳,上海达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慧文。
被告: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朱凯。
被告: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注册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张慎明。
原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
原告北京能高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9月,原告收到被告的招标文件,原告遂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汇入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0元投标保证金。开标后,原告没有中标。根据招标文件约定,未中标者应在招标有效期届满后的30天内予以退还保证金,但是三被告至今未向原告返还300,000元保证金。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返还保证金300,0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3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公司注册在奉贤区,故本案应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机电产品国内采购招标文件的约定,如从协商开始后的28天内仍不能解决,双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请诉讼裁决,而“买方”系指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或南瑞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或其授权的其他单位,现作为被告之一的上海太阳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的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紫月路XXX号,该地址在本院辖区范围内,本院据此取得管辖权,并无不当。故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宗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彭 巍
书记员:邱译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