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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郑花,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慧,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旭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语,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本源,上海望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2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2.50元,由原告北京芭黎贝甜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沈轶华

书记员:李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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