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宋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旗元,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平辉,上海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被告:袁晓光,男,1968年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初岩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袁晓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2日作出(2020)沪0118民初163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北京蓝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袁晓光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浦雪明
书记员:邹紫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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