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徐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星月,女,1988年4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洁,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悦岛公司”)诉被告张星月庆典服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复杂,转为普通程序。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2019年9月19日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雄、被告张星月到庭参加了二次庭审,被告张星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洁到庭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张星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璐到庭参加了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蜜悦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庆典服务合同金额110,000元;2、被告向原告赔偿因被告的恶意诽谤,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失20,000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淘宝天猫向原告订购了2018年8月24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婚庆服务,婚庆服务内容包括住宿、餐饮、庆典筹备等。因原、被告不在同一个地区,故就相关合同事宜均通过微信进行沟通确认,原告按照原、被告协商一致的内容制作了纸质合同并快递给被告,同时原告着手安排婚庆事宜,预定了住宿、拍摄、主持及餐饮等。2018年8月22日,被告突然宣布不再与原告合作,2018年8月24日被告另行安排了婚礼,被告在婚礼结束后还在淘宝天猫上对原告进行恶意诽谤攻击,致使原告其他的客户退单,由此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关于第一项诉讼请求金额,原、被告一开始约定的合同价为13万余元,后因被告宾客人数一直在发生变化,所以人数发生减少后最终金额为11万余元,原告现根据实际损失主张了11万元;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金额,原告是根据退单情况酌情主张的。
被告张星月辩称,被告在淘宝上订购了原告的婚庆服务并且预付了9万余元,但因原告的根本违约导致被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被告才行使了合同解除权,并通过淘宝仲裁退回了所付款项,被告未享受到原告提供的服务,所以对于原告第一项关于支付庆典服务费的请求不予同意。至于原告根本违约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一、原告所提供的庄园不是一般消费者认知的酒店庄园,仅是私人民宿,没有酒店公共餐饮设施,婚宴采取的是外包形式,原告在被告抵达现场前从未就此明确告知和说明;二、庄园客房数量仅有6栋11间,无法满足被告所有宾客入住。关于第二项诉讼请求,被告所作的淘宝评价是对于订单的真实评价,并没有恶意诽谤,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此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因原告为被告表姐提供婚礼服务,故经被告表姐推荐,被告也向原告订购了婚庆服务。2018年6月27日起原、被告通过微信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
2018年7月23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送了婚礼客房安排,载明:宾客人数为23成年人、4个小孩、2个未成年人;其中有两对夫妻各携两名孩子备注标注为可住三卧别墅(两晚)、住艾斯,其余住卡朗普提庄园三卧、二卧及一卧,并就各宾客对应入住的姓名、房间等进行了罗列。
2018年8月1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发送了《2018蜜悦岛海外婚礼服务预约单》,预约单载明如下:婚礼日期2018年8月24日、婚礼场地悬崖草坪、套系金额130,895元(婚礼套餐30,755元+680×29晚宴+2980×23三晚+1980×6二晚),预约单还就婚礼内容和拍摄内容进行罗列,拍摄内容第8条“升级为庄园别墅”、第11条“按实际到场人数,保证17间房间套餐+3间房待定预留”;付款方式,2018年6月29日天猫支付22,800元。当日工作人员要求被告就信息进行确认;被告回复“确认过了,唯独房间确认好住宿酒店你们还没确定。”之后,双方就该预约单进行了小部分修改,2018年8月5日,原告将修改后的纸质版本盖好公章后快递给被告。该预约单有三处改动,具体为抬头补上了新郎名字;套系金额修改为总金额130,895元(婚礼套餐30755元+2980×23三晚+1980×4二晚);付款方式修改为,2018年6月29日天猫支付22,800元,2018年8月4日天猫支付55,000元。预约单另附有服务合同条款及摄影婚礼安全责任书。服务合同条款第二条第(1)项约定,由于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怀孕、新人双方矛盾、被限制出境等)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甲方需即刻补齐所欠款项,并由甲方自行承担相应责任。如甲方未补齐所欠款项,乙方保留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的权利;如套系内包含酒店预定,一经约定,不得更改,不得签转,不得取消,乙方不退还任何费用;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甲方婚礼无法举行,乙方将退还甲方所缴的全部套系费用;若由于第三方的责任或者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乙方应该配合甲方协调解决,但乙方不承担责任。第二条第(2)项约定,由于一方原因给对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收到该预约单后并未签字寄回,但双方之后仍然继续微信沟通,主要围绕的是宾客人数的不断变化及总价款的确定问题。
2018年8月15日,被告发送微信给原告工作人员称,最后21个成年人、2个未成年、5个儿童,所以最后和你上次确认的28人都可以入住庄园的。原告工作人员回复,现在都住庄园。2018年8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向被告微信发送了付款细节,载明:婚礼套餐30,755元+680×28晚宴+2980×23(3晚)+1980×4(两晚),合计126,255元,首期已支付22,800元,2018.8.3日支付55,000元,2018.08.16需支付20,000元,2018.08.23到巴厘岛付28,455元。2018年8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送微信确认住宿23名成年人、2名未成年人、3名儿童;餐饮30名成年人、3名儿童;原告回复好的。
2018年8月20日,被告至庄园,次日被告发送微信给原告工作人员称,提出两个问题:1、原告公司给到的房间数量与其沟通的房间形式不太一样,导致宾客无法完全入住;2、庄园整体属于私人营运不属于酒店形式,很多服务如儿童、餐饮、各种无法满足宾客的需要。之后被告又要求原告就餐饮和住宿问题给出具体标准,符合被告要求,就按照原计划做些小的调整,如果被告有疑虑和不满,则部分或全部取消,并要求原告作出全额退款的承诺。期间原告多位工作人员给予电话及微信回复,微信显示,原告就住宿问题安排了艾斯酒店;就餐饮由巴厘岛执行总监阿阳负责沟通,早餐给予两种选择,中午及晚上是特色印尼餐;并且保证安排所有服务人员随叫随到,阿阳随时沟通。原告还要求被告将尾款19,895元支付掉。但双方最终未达成一致,被告于8月21日当日向原告提出解约,之后离开了庄园并另通过他人提供的婚庆服务举行了婚礼。
2018年8月22日,被告在淘宝网的原告店铺就其购买的产品进行评价,主要内容如下:商品描述与事实不符,骗子公司;庄园并非酒店,提前到达后被告知宾客无法全部入住,更无法按照之前确认过的住宿方式入住;和管家沟通后了解婚宴形式和庄园服务的粗糙,不是酒店服务,是外包形式,就几个菲佣在,里面就没有正规厨房、厨师和餐饮等配套服务。还要求支付全款80%。
另查明,被告通过淘宝平台向原告总计支付了97,800元,在原、被告发生争议后,原告投诉至平台并申请退款,淘宝平台回复称,2018年9月18日平台法务给出结果,作为婚礼,消费者对婚宴的规格与质量确有很高的需求,而商家在此前并未告知消费者酒店无能力提供婚宴,需要通过外部餐饮服务解决婚宴需求,其形式与规格难以满足消费者作为婚礼规格的需要。这一点,对消费者有隐瞒和产生直接作为婚礼规格的需求。且消费者那边实际未享受婚礼的任何服务,并提前告知,所以我平台给予全部退款的裁决结果。但是商家那边要求通过诉讼途径的,交易需要终止,等待法院裁判结果。如果商家撤诉依然按照本平台裁判结果,由本平台处理还款。如果本平台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期间未收到任何法院的明确处理结果,将视为最终结果由平台全权裁决负责,在3月25号后7个工作日内归还买家张星月所有退款97,800元人民币。如果在6个月内仅有一审结果,任何一方上诉且本平台未在前述6个月内收到二审结果的,亦视为最终结果仍由本平台按照前述退款的裁决记过处理。2019年4月10日起淘宝平台开始陆续向被告退款,截止2019年5月4日已将97,800元全部退还给被告。
审理中,原告称其已经为履行双方合同预定了住宿、摄影、摄像、婚庆安排等,为此原告向本院提供了古塔区速写摄影工作室出具的订购单、由庄园经理签字的订房及场地租赁费清单、参加婚礼仪式人员费用清单等。被告对于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称,其并未享受到原告提供的服务,仅是在2018年8月21日原告曾派车将其从入住的酒店送至景点,最多花费300元。被告另称,其另行安排婚礼花费了30余万元。
以上事实,有预约单、微信聊天记录、淘宝平台记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原告于2018年8月5日寄送给被告的《蜜悦岛海外婚礼服务预约单》系原、被告在微信充分协商后由原告按照双方协商内容制作而成,预约单的内容应包括套系金额、服务内容、付款方式、服务合同条款及安全责任书等部分。虽然被告未在收到预约单后签字寄回,但其在微信中已予以确认,且在收到书面版本后也未提出过异议,本院认为此预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名为预约单,其实具备了合同条款内容,且庭审中双方也确认据此建立了服务合同关系,故该预约单实际为原、被告达成的婚庆服务合同,对于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原、被告理应按照预约单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但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被告以原告在住宿和餐饮上存在根本违约而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主要争议就是被告的解约理由能否成立?本院认为,首先,原告在住宿和餐饮上是作出了安排的,在被告到达婚庆现场提出不满后,原告也是积极配合整改解决,只是始终未符合被告的期望,所以纠纷由此产生,但鉴于双方并未在预约单中就住宿和餐饮的标准做出明确约定,故在被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住宿和餐饮完全不具备办理婚庆条件的情况下,本院无法根据被告的主观要求来确认原告对此存在根本违约。况且从本案审理来看,被告对于婚庆的要求和期待值是相对较高的,被告称其最终另行花费了30万元才办理了较为满意的婚礼,而本案中约定的婚庆金额仅为10余万元,显然也是难以达到被告的标准。其次,关于所有宾客无法入住同一庄园的问题。从双方一开始协商就存在该问题,当时被告也是同意部分入住另外的酒店,之后随着被告方宾客减少被告向原告提出要求入住同一庄园,原告也予以了同意,事实上却无法实现,但这一情况并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而且被告也从未强调将此约定为解约的条件,原告履行服务中的瑕疵不能等同于根本违约,原告据此解除合同显然难以成立。最后,就被告提出的原告存在隐瞒、回避及未如实告知的情形。本院认为,现有的证据尚不能对此予以证明,而被告在履行过程中也存在较大的疏忽,既未就其关注的问题进行仔细询问,也未至现场实地考察就仓促订约,最终才导致纠纷的发生。综上,本院认为,被告的解约理由均不成立,但是由于婚庆服务的特殊性,被告已经另行安排举行了婚礼,原、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已无可能,故现原、被告的合同因事实上无法履行而应予解除,解约归责于被告。
根据《蜜悦岛海外婚礼服务预约单》服务合同条款第二条第(1)项的约定,由于被告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被告需即刻补齐所欠款项,并由被告承担相应责任。原告认为所欠款项是指全部合同金额,但该条款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而且在合同事实上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原告也应积极减损,故被告支付给原告的款项应该考虑上述因素,并主要结合被告的实际损失确定为宜。虽然被告提供的宾馆、摄影、摄像等订购单,因欠缺支付凭证而难以确定具体损失,但原告进行准备工作的确存在花费,而且被告临近预定时间仅有三天才提出解除合同,原告显然存在宾馆等预定的损失,故本院综合前述分析因素,酌情认定被告应该给付原告的金额为5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恶意诽谤,虚假宣传导致的损失20,000元。本院认为原告现提供的证据尚难以证明被告在淘宝的评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故本院对于原告的此项主张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星月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庆典服务费50,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余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北京蜜悦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850元(已付),由被告张星月负担1,0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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