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观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曹志雄。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明男,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慧,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锋,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骁,上海芮德渱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观正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
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原、被告曾书面约定在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被告注册地为上海市静安区成都北路,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为甲方、被告为乙方签订《合作备忘录》约定了“因本备忘录引起的或与本备忘录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积极友好沟通,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公平处理,并尽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该合同抬头处原、被告双方中披露甲方即原告的地址“上海市闵行区虹许路XXX号”。虽工商登记原告注册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但合同载明了原告地址,应对订立合同双方均产生约束,因此需以合同披露地址为准。鉴于双方对管辖有明确约定,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据此,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上海肯讯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轶嘉
书记员:赵易思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