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诚聚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青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林,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俊清,安徽皖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顾亚囝。
第三人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钱卫东。
委托代理人张建国,天津津粤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诚聚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市东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诚聚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850元,减半收取24,925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29,925元,由原告北京诚聚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黄梦云
书记员:姚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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