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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与微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朝春,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微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洪裕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擎,上海鼎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豆满江公司)、吴某某因与被申请人微旭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2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审查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7月16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据此,2019年8月15日豆满江公司、吴某某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豆满江公司、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豆满江科贸有限责任公司、吴某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员:夏  青

书记员:徐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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