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金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冯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莉,上海合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成晓凌,负责人。
原告北京金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沈飞新型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北京金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求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金茂恒兴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 军
书记员:郝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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