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鑫东方力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顺利。
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欧亚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鹏,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鑫东方力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2019年11月18日,原告北京鑫东方力源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鑫东方力源运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戚雯霓
书记员:赵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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