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沈建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智豪,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欣彤,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陈磊,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陈磊名下价值人民币5,160,181.24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查封被申请人陈磊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其信用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陈磊名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安顺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胡克红
书记员:叶雯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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