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骏,江苏铭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越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黄宇。
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越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阅图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免予收取。
审判员:张 敏
书记员:王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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